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718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 告 張家源 即廉正日式沙龍(日式威廉髮藝永正店)
訴訟代理人 詹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註明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時,被告廉正日式沙龍
(日式威廉髮藝永正店)之負責人之商業登記抄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