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菊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洭全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