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菊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洭全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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