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竹北簡易庭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范彭金枝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亮英彭秀英彭蓮英彭文正 間請求拆
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遭占用面積(實際占用面積以
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4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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