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竹北簡易庭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范彭金枝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亮英 、 彭秀英 、 彭蓮英 、 彭文正 間請求拆
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遭占用面積(實際占用面積以
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4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