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79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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