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虎交簡字第9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甲○○另請求車輛受
損之修理費用新臺幣43,350元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邱瑞裕
法 官蔡碧蓉
法 官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