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虎交簡字第9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甲○○另請求車輛受
損之修理費用新臺幣43,350元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邱瑞裕
                  法 官蔡碧蓉
                  法 官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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