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五四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案件,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完畢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送達文件簡復表各一紙附卷可稽,依法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