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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