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士喨 律師複代理人 林嘉慧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上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四三六││壹│柒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