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賴延學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劉瑞貞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5,6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1,29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以下資料到院:㈠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被繼承人 黃煥階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