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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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29號原告 湯正光 被告 何惠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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