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5950號債權人日誠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秋明 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聶文珍 債務人聶文珍(即 吳餘豐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培鈺 (即吳餘豐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孟儒 (即吳餘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聶文珍(即吳餘豐之繼承人)、吳培鈺(即吳餘豐之繼承人)、吳孟儒(即吳餘豐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餘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