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告 林佳佑 訴訟代理人 謝麗華 被告 陳黛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0,794元【計算式:(349,300+77.48×85,600)×1/2=3,490,7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