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46號原告 羅龍華 (歿)
羅煥記 羅 李鳳蘭 羅煥章 羅文樑 羅文權 羅玉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祜嶸 律師
簡維能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昀芯 律師被告 吳進城
吳穰宸 吳進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羅龍華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羅龍華業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死亡,其死亡前曾委任洪祜嶸律師及簡維能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雖不當然停止,然仍應由羅龍華之法定繼承人承受訴訟,訴訟程序始能完備。茲命原告訴訟代理人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資料,以利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