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抗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8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家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復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此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參照本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刑事判例意旨,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數罪前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並已全部執行完畢時,因受刑人已受恤刑之利益,且已無剩餘之罪刑可供執行,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王家弘(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9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判決確定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17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下稱甲執行刑)、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2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乙執行刑)。其中甲執行刑部分,自民國101年12月6日執行,於105年8月6日執行完畢;乙執行刑部分接續於甲執行刑後執行,自105年
8月7日執行,於106年8月6日執行完畢,嗣再接續執行其他案件,此有如附表所示各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完畢。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既均已執行完畢,且已受恤刑之利益,則揆之前揭說明,檢察官嗣於110年2月8日(原裁定誤繕為「17日」),再向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2月8日雄檢 榮嶸 110執聲185字第1100007953號函文上蓋印之原審法院收文章戳附卷可憑),即無必要,法院自得不予准許。
四、原審因而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楊智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秦富潔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6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2次│├────────┼──────────┼──────────┼──────────┤││99年8月7日、8月10││99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犯罪日期│日、100年1月18日、│99年8月4日│間某日、100年1月17│││1月20日、1月20日、││日│││1月20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72號│第3472號│第347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59號│100年度易字第359號│100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日期│100年4月8日│100年4月8日│100年4月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59號│100年度易字第359號│100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所示之17罪曾經定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8次│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99年6月27日、8月8│││││日、8月16日、9月3││││犯罪日期│日、10月31日、12月1│100年1月19日│100年1月21日│││日、100年1月16日、│││││1月18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472號│字第2139號│字第213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59號│101年度審易緝字第110│101年度審易緝字第110││├────┼──────────┼──────────┼──────────┤││判決日期│100年4月8日│101年12月27日│101年12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59號│101年度審易緝字第110│101年度審易緝字第110││├────┼──────────┼──────────┼──────────┤││判決│100年5月9日│102年1月29日│102年1月29日│││確定日期││││├───┴────┼──────────┴──────────┴──────────┤││1.編號1至4所示之17罪曾經定有期徒刑3年10月││備註│2.編號5至6所示之2罪曾經定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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