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一九六七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之1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86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腦主機1台(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保管字第1967號),宣告沒收之。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所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以96年度偵字第86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中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扣案物品清單及警詢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明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