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2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6000704號),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嘉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0704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嘉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6000704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0號判決就被告所犯加重竊盜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上易字第3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