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仲裁判斷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請人 蘇俊雄 代理人 蘇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月琴 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10年9月14日110仲聲信字第006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55萬7,705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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