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彥絜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彥絜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替唑侖、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 西泮 、 芬納西泮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凌晨1、2時許,在位於臺中市清泉崗附近,以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程程 」之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及愷他命而非法持有之(購得詳細毒品成分及數量均如附表所示)。嗣於109年11月24日3時30分許,陳彥絜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因交通違規(從路邊駛入車道未打方向燈)而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當場從其駕駛座底下扣得附表編號1、4所示之毒咖啡包(查獲時附表編號4所示之毒咖啡包業經施用而為殘渣袋),從其外套左側口袋扣得附表編號2、3所示之毒咖啡包及愷他命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彥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16日刑鑑字第1098029952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9年1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093號鑑驗書。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之毒咖啡包(含殘渣袋)及愷他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並無其他刑案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可,惟其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及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影響個人身心健康甚鉅,竟為供己施用而心存僥倖,非法購入附表所示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及愷他命而持有之,且數量非少,使社會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持有之毒品並無證據證明有流入社會,亦未查獲其持以更犯他罪,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生之危害尚在可控制之範圍內,且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刻意自殘之犯罪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純質淨重、數量與期間,暨其於警詢及偵訊自陳為大學肄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從事傳播工作,目前待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以上,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鑑驗毒品之純質淨重結果,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且純質淨重既已逾5公克以上,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核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均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標示「JURASSIC│檢出第三級毒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16日│││PARK」綠色包裝│4-甲基甲基卡西│刑鑑字第1098029952號鑑定書:│││咖啡包20包(內│酮、微量甲基-N│①驗前總淨重136.78公克(取2.19公克│││含橘色粉末)│,N-二甲基卡西│鑑定用罄)││││酮成分│②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③驗前總純質淨重4.10公克│├──┼───────┼───────┼─────────────────┤│2│標示「AAPE」紅│檢出第三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10日│││橙色迷彩包裝咖│4-甲基甲基卡西│草療鑑字第1091200092號、109年12月│││啡包3包(內含│酮、依替唑侖、│15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093號鑑驗書:│││黃色粉末)│甲基-N,N-二甲│①驗前總淨重19.7611公克(取2.3230││││基卡西酮、硝甲│公克鑑定用罄)││││西泮、芬納西泮│②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8%││││成分│③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5533│││││公克│├──┼───────┼───────┼─────────────────┤│3│晶體15包│檢出第三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10日││││愷他命成分│草療鑑字第1091200092號、109年1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093號鑑驗書:│││││檢品15包,檢驗前總淨重26.3368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26.0734公克│├──┼───────┼───────┼─────────────────┤│4│標示「DIABLO」│檢出第三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10日│││小惡魔圖樣紅綠│4-甲基甲基卡西│草療鑑字第1091200092號鑑驗書│││色相間包裝之毒│酮成分│(為警查獲時已施用部分而送驗殘渣袋│││咖啡包2包││2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