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萬6,2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19頁),而聲請人逾期迄未如數預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考(見本院卷第320至322頁),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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