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長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乙○○律師住高雄市○○區○○○路135之1號5F之1被告丙○○住
身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許乃丹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芳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