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親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依首開規定,本件乃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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