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李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維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02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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