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22號
原 告 張純鳳
被 告 張朝枝
特別代理人 張宏坤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3239號偽證案件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張朝枝履行協議事件,所主張之事實理
由,與本院100年度士簡字第989號原告請求訴外人 張剛瑞
履行協議事件(下稱前事件)同一;緣前事件審理中,證人
李秀珠 曾到庭具結作證,其內容關係本件事實認定甚鉅;惟
原告已以李秀珠於前事件作證內容涉有偽證罪嫌,向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刻由該署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牽涉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