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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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814號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詹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泰山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