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8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訴訟代理人 楊志賢
一、原告因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再
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參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
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