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2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王徹憲
  被告  王建德
  被告  王勝仁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新小字第286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9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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