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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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板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力文
上被移送人張力文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
國101年9月11日以新北警海秩17字第101510311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力文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
扣案之西瓜刀及彎刀各壹把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9月9日凌晨1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街○○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及彎刀各1把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西瓜刀及彎刀各1把扣案可證。
三、扣案開山刀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