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板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力文
上被移送人張力文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
國101年9月11日以新北警海秩17字第101510311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力文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及彎刀各壹把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9月9日凌晨1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街○○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及彎刀各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西瓜刀及彎刀各1把扣案可證。
三、扣案開山刀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大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