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李富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邱清吉 發支付命令,
惟邱清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