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李富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邱清吉 發支付命令,
惟邱清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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