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自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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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自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自緝字第4號自訴人民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自訴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緝字第4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已於民國89年5月24日遷出國外,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卷為憑,足認該被告目前之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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