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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