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龔水得 訴訟代理人 趙坤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龔水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2,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