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小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小上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 黃榮添 送達代收人 李聰華 被上訴人西屯第一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智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本院台中簡易庭所為第一審之判決(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七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內僅表明對原判決不服,然未表明上訴理由,僅表示將另具狀補提出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揆之首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王重吉~B法官巫淑芳~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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