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十三號
原告甲○○民國八法定代理人 吳俊吉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叁元,惟查本件原告甲○○、乙○○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元、參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分別為玖拾玖萬元、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銀元玖仟玖佰元、壹萬零伍佰元,分別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參萬壹仟伍佰元,合計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零叁元,尚欠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胡文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