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小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本院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二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指陳:被上訴人所有之舊機車遭不詳姓名之人竊取後,該機車因無電力、汽油而遭棄置,上訴人認係他人所丟棄者,才花費新台幣九百元更換新電池等,有無換新電池一看就知道,沒汽油機車無法行駛,且雖有技術人員可作證但不敢要其為此九百元作證,刑事案件是遭鐵路警察扣留且助聽器遭打掉,聽不清楚警察問話才遭判處有期徒刑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王重吉~B法官林洲富~B法官林麗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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