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72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
被告 邱裕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 邱裕強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裕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