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7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

被告 邱裕强

邱水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 邱裕強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裕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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