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29號

原告 陳振興

陳錦月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藍玉楷

被告 郭駿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振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原告提出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佐,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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