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吳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承恩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下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1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8,576元。2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69元。⑵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
7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07年4月14日以本金18,57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即民國107年4月15日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3帳務管理費用:0元(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承恩│自民國107年7│至民國107年4│按年利率百分之│││18576││月14日起│月14日止│20計算延遲利息│││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即民國│││││││107年4月15日│││││││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7.7│││││││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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