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吳承修
吳逸昀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葉瓊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保單號碼0005IGP0000000號團體傷害保險契約。
㈡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就原告吳逸昀部分記載之姓名為「吳
逸畇」,倘原告起訴狀就原告吳逸昀之姓名記載有誤,則請提出書狀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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