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玉泉禪寺法定代理人 沈松榮 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幸枝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準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中面積
956平方公尺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勿遮隱)。
三、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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