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 李浤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李瑞淇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毓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