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3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威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780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1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葉威廷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檢出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肆包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磅秤參台、削尖吸管貳支、白色夾鏈袋壹個、安非他命吸食器參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葉威廷明知大麻係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自某不詳友人處取得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4包,並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與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3月24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巷○○號4樓之2居所,先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捲入香菸內點燃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持拘票、搜索票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檢出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及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暨為其本人所有並供其本人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磅秤3台、削尖吸管
2支、白色夾鏈袋1個、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等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葉威廷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號、呈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如附表一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與鑑定書。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如附表
一編號二所示之檢出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及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4包。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磅秤3台、削尖吸管2支、白色夾鏈袋1個、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
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前、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3罪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查被告前①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
壢簡字第12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0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9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15日、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③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6年4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素行、犯罪動機、情節、所
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與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與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粉塊1包、粉末
2包;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粉末1包;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透明結晶5包、白色結晶1包;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棕色菸草2包、2包,經分別送請台灣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與鑑定報告可考,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至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粉末1包,雖同時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惟其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係屬微量,且難以與相混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應逕與該包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毀之,附此敘明。而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大麻則係被告本案所持有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磅秤3台、削尖吸管2支、白色夾
鏈袋1個、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51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用途│鑑驗報告│├──┼────┼───────┼─────┼───────┼─────────┤│一│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一級│被告本次施用所│台灣檢驗科技有限公││││零點貳柒壹壹公│毒品海洛因│剩餘為警查獲之│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克)│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台北107年4月25日││││││因│出具之UL/2018/4032│││││││0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粉塊│壹包(驗餘淨重│││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零點玖捌公克)│││物實驗室107年5月│││││││7日調科壹字第1072│││││││0000000號鑑定書││├────┼───────┤│││││粉末│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肆點 陸肆公 │││││││克)││││├──┼────┼───────┼─────┼───────┤││二│粉末│壹包(驗餘淨重│檢出微量第│被告本次施用所│││││參點貳柒公克)│一級毒品海│剩餘為警查獲之││││││洛因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第二級毒品│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甲基安非他命││││││命成分│││├──┼────┼───────┼─────┼───────┼─────────┤│三│透明結晶│伍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被告本次施用所│台灣檢驗科技有限公││││合計肆點參貳捌│毒品甲基安│剩餘為警查獲之│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貳公克)│非他命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台北107年4月25日││││││安非他命│出具之UL/2018/4031│││││││6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白色結晶│壹包(驗餘毛重│││台灣檢驗科技有限公││││壹點零貳 陸玖公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克)│││台北107年4月25日│││││││出具之UL/2018/4031│││││││8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四│棕色菸草│貳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被告本次持有為│台灣檢驗科技有限公││││合計零點肆貳參│毒品大麻成│警查獲之第二級│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貳公克)│分│毒品大麻│台北107年4月25日│││││││出具之UL/2018/4031│││││││7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棕色菸草│貳包(驗餘毛重│││台灣檢驗科技有限公││││合計零點伍玖捌│││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貳公克)│││台北107年4月25日│││││││出具之UL/2018/4031│││││││9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電子磅秤3台│被告葉威廷│││││├───┼─────────┼─────┤│2│削尖吸管2支│被告葉威廷│││││├───┼─────────┼─────┤│3│白色夾鏈袋1個│被告葉威廷│││││├───┼─────────┼─────┤│4│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被告葉威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