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 劉妍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福海 間請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即系爭房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