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宇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被告聯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0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王碩禧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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