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施友智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被告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施進清 之遺產管理人
施劉金豬 劉欽 張春生 張維財 張安心 張安勝 張晉源 屏東縣○○市○○村○○路○○號 張黃英妹 陳阿玉 張慶成 林天生 林天晉 張新增 張新添 張新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巷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被繼承人施進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明施進清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向本院陳報。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被告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