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永信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桂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清煌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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