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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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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