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翁順昌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翁順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参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誣告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翁順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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