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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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春霞右聲請人因被告康春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參支(驗後淨重零點伍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四號被告康春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參支(驗後淨重○‧五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玫君右正本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