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莧發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爰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中華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拾捌日前,補正起訴狀之陳述、證據,逾期即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載訴之聲明,未詳列相關陳述、證據,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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