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八號
上訴人平溪信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天營造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上訴利益,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利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計算方式: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五元,新台幣每三元,折算銀元一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復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曹復